第十七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跨区域调查研究、宣传展示、传承发展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活动。文化馆(站)、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培训、展览、讲座、学术交流等活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