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对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代表性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在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中具有核心、带头、示范等重要作用。

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和推荐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