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促进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三条有效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工作进行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拓宽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及时核查和处理,主动向举报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者处理意见,并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保密。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