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促进条例/第四章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第二十九条有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辖区内常住居民及常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建立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负责健康档案的维护、更新及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对健康档案的管理,防止丢失,保护好城乡居民隐私。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