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促进条例/第四章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接受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精神卫生、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等机构的相关业务指导,提供均等、便民、优质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