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依法建立木材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真实、准确记录木材来源、种类、数量等信息,确保木材来源可追溯。木材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按照规定接受检查。

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