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除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林木采伐和采用天然更新方式进行更新的情况外,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皆伐后的次年年底前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皆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造林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人工公益林、生态红线范围内人工用材林的更新造林,还应当符合有关管理规定。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迹地更新情况组织验收,对未及时更新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更新、补植、补造。

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