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市政设施、公安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市政设施发展专项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根据市政设施发展专项规划,会同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制定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