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市政设施使用、养护、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设施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