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原因需要挖掘的,应当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