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道路第二十九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原因需要挖掘的,应当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