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道路第二十五条有效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将批准文书在现场显著位置公示;(二)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三)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和路面污染;(五)临时占道堆放施工材料、建筑渣土和搭建临时工棚的,应当保持规范、整洁。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