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政设施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和施工监理制度。

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