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库区水产养殖的技术指导、病害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库区水产养殖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配合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库区水产养殖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