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瑶族自治县岩滩水电站库区水产养殖条例第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库区水产养殖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库区水产养殖纳入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库区水产养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库区水产养殖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地方法规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