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水产养殖规模面积达二千平方米以上的水产养殖者应当依法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如实记录水产养殖以及水产品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追溯信息,按照规定将水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录入国家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全产业链信息可追溯。

地方法规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