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人力资源市场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接到举报、投诉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三)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