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力资源市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证据;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