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取得行政许可,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与其业务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专职工作人员。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