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二)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三)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四)扣押求职者的身份证、学历证或者职业资格证等证件;
(五)未经求职者书面同意,将求职者的个人信息、智力成果向第三方披露或者作其他商业性使用;
(六)以报名费、登记费、培训费、服装费、风险金、保证金、抵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求职者或者被录用人员收取财物,或者强迫被录用人员集资入股;
(七)要求求职者或者被录用人员提供担保;
(八)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