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根据需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