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节 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和表决第四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需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分组审议法规案应当有充足的时间保证,依照会议议程逐案审议,不得将两件以上法规案或者将法规案与其他议题合并审议。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