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需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分组审议法规案应当有充足的时间保证,依照会议议程逐案审议,不得将两件以上法规案或者将法规案与其他议题合并审议。

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