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