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