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二)破坏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以及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三)堆放或者储存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油类、放射性物质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的物品;

(四)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五)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和其他废弃物,建设或者利用渗井、渗坑排放或者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水污染物;

(六)使用电力、炸药、毒药和其他化学物品捕捞;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