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县(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方案,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应当符合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