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行动时,应当服从统一调度指挥。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