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章 灭火救援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行动时,应当服从统一调度指挥。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