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八条有效历史文化建筑因为客观条件无法满足消防技术标准的,由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历史文化建筑保护责任人,制定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或者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根据建筑结构、文物性质等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