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适用本条例。铁路、航运、民航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