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

(二)偷盗、骗取、侵占、强行索要或者故意损毁老年人的财物;

(三)诱骗老年人消费和投资;

(四)泄露老年人及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行为。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养老服务组织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民政部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