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收集并妥善保管服务合同等相关资料。老年人信息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合同期满后五年。

养老机构不得泄露老年人及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