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积极引导老年人家庭对其住宅以及日常生活设施进行适老化改造。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家庭适老化改造的宣传,组织编制并推广家庭适老化改造标准指引,积极吸引社会力量、公益组织参与标准的制定和推广工作。

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市家庭适老化改造标准,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有需求的本市居民提供家庭适老化改造指引和设计方案,并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依法免费提供相应的适老化改造服务。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