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开展养老服务期间,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配备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人员;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等,并在社区显著位置进行公布,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监督。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