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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村民建设住宅开工前组织进行地类检测、定界和验线,在竣工后进行规划核实,并加强建造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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