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确需占用农用地进行村庄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依法应当申请取得用地审批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办理。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