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讨论同意后,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