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从村庄实际出发,与水利、林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统筹村庄发展目标、生态保护修复、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产业发展空间、农房布局、村庄安全和防灾减灾,明确规划近期实施项目。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