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下列在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获得良好农业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以及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等认证的单位和个人;
(二)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三)长期从事茶叶生产加工技术推广,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技术推广单位和个人;
(四)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省内领先水平,推动了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高了企业和相关行业竞争能力,为本区域同行所认可的茶叶生产企业;
(五)在保护农业环境,推动茶树生态种植,实现茶叶加工绿色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六)其他在促进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