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商品茶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商品茶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立商品茶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记录。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