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茶产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做好下列茶产业发展服务保障工作:

(一)加大有关茶产业基础性研究投入,推进茶产业科技创新和成果应用,提升茶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水平;

(二)建立健全茶树种质资源库,支持选育和推广高抗、优质、特色茶树新品种,培育和发展茶苗产业;

(三)设立茶叶技术推广机构,承担本地茶产业发展所需的关键性技术的推广和示范等公益性职责,为茶叶生产经营主体提供无偿农业技术服务;

(四)建立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机制,鼓励茶叶生产经营主体与科研机构开展茶叶生产加工技术、设备的研发和推广。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