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务服务条例第二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工作机制,制定完善政务服务重大政策措施,研究解决政务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的政务服务工作,按照规定承担便民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站的建设、管理职责,接受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