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务服务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提供政务服务的相关单位,梳理、公布政务服务全市通办、跨域通办事项清单,并推动实施。提供政务服务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托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者各级政务服务场所,通过全程网办、异地委托或者授权办理、接件后转至业务属地窗口办理、利用远程技术异地办理等方式,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市通办、跨域通办、跨境通办。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