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研究、教学、收藏、展示、传承、捐赠、志愿服务、开发文化旅游产品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兴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验设施,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交流等活动。

鼓励青少年参与所在村居(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调查研究、志愿服务、传承传播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