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制度,公开容缺受理的适用事项,明确事项的主要申请材料和次要申请材料。

对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申请材料有欠缺的事项,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有关部门应当先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补交期限;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应当终止办理。

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不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关键要件,在审批流程中探索试行“容缺后补”机制,允许市场主体在竣工验收备案前补齐相关材料。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