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配置土地要素资源,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加强产业用地储备,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用地需求。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支持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提高土地资源利用和配置效率。

开发区、园区、综合保税区应当依法利用低效用地,通过建设高标准厂房载体等方式,为中小微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参与低效用地再开发。

鼓励产权人利用存量土地和现有房屋通过依法自行改造等方式盘活利用,提升存量资源承载能力。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应当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或者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技术要点。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