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级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在学术交流合作、科学普及、科学技术人员自律管理、维护科学技术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实施科技创新活动,参与相关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科学普及等活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应当持续提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能力。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