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活动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科技创新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