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十章 法治保障第六十八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欺骗等违法方式获得财政性科技项目经费、补贴、奖金、税收优惠待遇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回相关资金,并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