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拒不履行平安建设工作职责或者在平安建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