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居住登记、租赁管理、消防等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出租房屋相关信息的采集工作,发现物业服务区域内存在违反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向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和机构报告并协助处理。

出租人应当依法申报出租房屋信息,督促承租人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发现承租人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