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深化网格化社会治理,推进村(社区)党建类、社会治理类、政务服务类等各类网格整合优化,通过发现受理、分流处置、跟踪督办、反馈评价等工作流程,完善信息采集报送、便民服务、矛盾纠纷化解、安全隐患排查、人口服务管理、法治宣传、心理疏导等服务功能。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分、优化调整网格,编制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网格服务管理事项,编制网格员职责清单,加强网格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专职网格员等级管理制度。

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数据(政务服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推进网格化社会治理相关工作,协助开展网格员队伍教育培训。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